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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罰金可以不交嗎

一、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罰金可以不交嗎?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罰金可以不交嗎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罰金不可以不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減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法院判處的罰金是不可以不交的,如果當事人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罰金的,法院會強制執行,如果執行有困難的,要分次執行罰金。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罰金標準沒有準確的規定,所以,罰金標準是由法官根據假冒註冊商標的違法所得和犯罪嫌疑人的執行能力等相關因素確定的,正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的罰金判罰不可能不考慮罪犯的執行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