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重婚罪可以移送起訴
一、什麼情況下重婚罪可以移送起訴
重婚罪,按照《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親告罪,移送起訴的條件有三個:當事人親自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呈遞了足以立案的證據以及向有管轄權的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訴。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罪最高判幾年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僅承擔重婚的民事責任。
《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看出,構成一般重婚罪的,最高判處2年有期徒刑,明知對方是軍人而構成重婚的,最高判處3年有期徒刑。
三、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重婚罪侵犯的是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公民的心理健康以及社會公序良俗。本罪的是客觀行為表現為已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與他人登記結婚,無論國內還是國外或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一以夫妻為對外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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