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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非法集資如何認定?

我國對非法集資如何認定?

非法集資是在金融界中極其常見的犯罪行為,罪犯通過各種利益誘惑吸引了無數受害者自願把錢投入所謂的“賺錢項目”中。但在現實老百姓若是真的想投資,面對市場上如此多的投資項目又不知該如何辨別出非法集資。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講解一下我國對非法集資如何認定?

一、我國對非法集資如何認定?

(一)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企業擅自從事下列活動一律認定為無效: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2、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3、未經依法批准,以借貸或其他任何名義向職工或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包括擅自從事的以還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紅利等形式向出資人進行的有償集資活動,或者以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為名,變相募集股份的集資活動。

(二)非法集資案件的具體處理

1、確認該集資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

2、返還財產,即集資方將所收取款項(本金)立即返還出資人。

3、對於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對過錯方處以相當於非法所籌資金金額5%以下的罰款,或按照雙方約定的利率收繳非法所得。

所參照法律、法規及相關精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通知》

5、《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

6、《國務院關於清理有償集資活動堅決制止亂集資問題的通知》

二、非法集資的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

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綜上所述,只要是在社會上出現的但不是國家認可的,並且總是以高額收益為噱頭引誘他人投資的大多數情況都是非法集資。小編相信大家在瞭解上述文章所講的非法集資的知識後,也就可以在投資時準確判斷出面對的項目是合法投資還是非法集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