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重大責任事故
什麼叫重大責任事故呢?在實踐中,我們經常在房產、建築等新聞裏聽聞該詞,但真正很少有人具體瞭解該詞,以及何為重大責任事故罪,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重大責任事故,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在實際生活中,這種行為可能會引起重大責任事故罪,換句話説,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常見多發的一種犯罪行為,不僅危及到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國家和羣眾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重地阻礙了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直接危害到社會的穩定。中國1979年頒行的刑法第131條即有規定,現行刑法第134條又原樣保留了該規定,最高司法機關也沒有新的司法解釋,有效懲治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業生產、作業安全的功能。
相關法律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伸補充: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
1.本罪與一般責任事故的界限
兩者之間區別的關鍵在於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是否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如果造成了上述嚴重後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否則以一般責任事故處理。
2.本罪與自然事故、技術事故的界限
自然事故由於不可預見、不可控制的自然力作用而引發的人員傷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技術事故是由於現有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引發的的事故。重大責任事故與自然事故、技術事故的區別在於,前者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客觀上沒有履行正常的注意;後者則是由外在的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行為人已經履行了正常的注意義務仍然沒有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在此情形下,既缺乏客觀上的過失行為,也缺乏主觀上的過失心理。
3.關於允許的危險。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時候,存在一個如何正確認識風險業務的問題。某些業務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風險,此為風險業務。在當前高科技的情況下,風險業務也隨之增加。根據傳統的過失理論,當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時,應立即停止這一行為。否則,便為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即違反危害結果的義務。所以,對這類業務活動應當禁止。否則,發生損害結果的,就會以過失犯罪論處。顯然,這種做法雖然能夠迴避風險,但卻不能促進生產的發展,不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在這種情況下,在刑法理論上提出允許的危險的理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過失犯罪的成立範圍。這裏所謂允許的危險,是指某種具有危害傾向的行為,因有益於社會而允許其實施的。允許的危險的意義在於:一是一定程度上免除開辦風險業務的組織者、管理者的過失責任;二是一定程度上免除從事風險業務的業務人員的過失責任。由於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般發生在風險業務領域,因此在認定本罪的時候,應當正確地適用允許的危險這一理論,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從上面內容可知,所謂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犯該罪的行為人通常會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你還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歡迎你到我們本站官網查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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