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處罰是什麼?
一、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處罰是什麼?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134條之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從刑法理論上劃分,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於業務過失類犯罪,是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犯罪(即指從事業務的人員,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死傷的行為)。該罪的主體,要求是從事容易引起死傷結果的業務的人員,即該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與其他“業務”(如侵佔類)身份的標誌。因而,有學者指出該罪的主體屬身份犯。世界各國立法中對該類型犯罪的設置各有不同,有的沒有將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而是作為一般過失犯罪論處。
從我國《刑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看,將《刑法》第134條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從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但這並不意味着本罪對於主體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
事實上,要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主體特徵仍然是客觀存在的。《刑法》中“在生產,作業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對主體身份的明確要求。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必須是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第二,必須具有反覆性,持續性。而這種反覆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覆,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覆;
第三,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危害生產安全,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其特點是這些損害發生在生產過程中。據此,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當是一種身份犯,但此處的身份並不僅限於合法取得之身份,其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在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規定造成的損害之後果的。
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處罰是對觸犯刑事法律的一種處罰,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重大責任事故的業務包括必須是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必須具有反覆性,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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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具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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