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在我國,如果有吸收公民存款的行為,那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否則的話該行為就是違法的。一般情況下只有銀行才具有這樣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犯罪,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我國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量刑是怎樣規定的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這裏的“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羣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人或者是特定人,如僅限於單位內部人等,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踐中,擅自吸收公眾資金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不僅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還給國家和公眾帶來了極大的金融風險。為了整頓和規範金融秩序,應該嚴厲打擊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行為。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量刑標準的內容,就為大家介紹到此,但願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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