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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是什麼?

一、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是什麼?

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是什麼?

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解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下列情況時,可以被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於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4、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5、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的條件的。

6、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的。

9、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注:“患有嚴重疾病”,司法實踐中需要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的患病證明。

二、《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作為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未定罪判決之前的司法強制措施,相關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和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相關條件的認定上,需要進行調查處理,但對於造成了嚴重惡劣影響的犯罪事實,是無法適用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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