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的特徵有哪些
醫療事故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對醫務工作進行嚴格管理,以保障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行為人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醫療事故,不僅侵害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而且侵害了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在醫療單位接受治療、體檢的人。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醫療護理或體檢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因此,構成本罪在行為方面必須具備兩個要件:其一,行為人在醫務工作中實施了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行為人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不及時履行醫療護理職責。這種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前者如手術中錯配藥物、錯誤輸血等,後者如值班醫生擅離職守。其二,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身體健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嚴重損害,是指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造成了就診人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阻礙等情形。當然,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上述特定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才能成立本罪,否則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此種責任。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醫務人員。所謂醫務人員,一般是指經過醫藥院校教育或各級醫療機構培訓後,由衞生行政部門批准、承認或者經過考核取得相應資格的從事醫療工作的人員。具體而言,醫務人員包括在國有、集體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救治、護理工作的醫師、藥師和護士以及國家主管部門批准開業的個體診所的行醫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避免。如果行為人在醫療護理過程中故意造成就診人死亡或故意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根據性質和情節成立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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