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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應該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哪些情形應該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除放火、爆炸、決水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危險程度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哪些情形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的犯罪行為呢?

哪些情形應該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一)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種行為,無論是從主觀方面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二)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此外,刑法中規定醉酒駕駛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報復社會,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四)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羣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報復社會或者尋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羣開槍射擊。這種行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例如: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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