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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燬罪證或得製造偽證的;

5、出於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偽造證據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三、訴訟活動中對證據的要求有哪些?

1、證據的合法性要求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律對證據合法性要求包括:

(1)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收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收集證據的法定人員包括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法律不認為其具有證據能力。

(2)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法定人員收集證據的程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3)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種類。

(4)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來源。合法的來源是指證據的獲取途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律對證據的來源作出了規定,包括提供證據的主體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還對各提供證據的主體作出了一定條件的限制。

2、證據的關聯性要求

證據的關聯性要求納入訴訟過程的證據材料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相關並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關聯性是證據三大特性之一。這説明證據必須與本案事實相關,否則對本案無實際意義,應予摒棄。證據的關聯性可從下列幾方面理解:

(1)關聯性是證據的一種客觀屬性,即證據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是客觀聯繫而不是辦案人員的主觀想象和外部強加的聯繫。

(2)證據的關聯性應具有實質性意義。即證據與案件的基本事實相關,在刑事案件中是指關係當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質及罪責的輕重等。

(3)相關的形式或渠道多種多樣,包括直接相關和間接相關、正面相關和反面相關、必然相關與偶然相關,肯定性相關與否定性相關,單因素相關以及重合相關等等。關聯性應達到一定程度,如果關聯性過於間接和十分微弱,此證據被視為不具有關聯性。

(4)關聯性的實質意義在於證明力,即有助於證明案件事實。與案件事實關聯程度的強弱直接影響到證據的證明力。如證人甲僅證明犯罪嫌疑人某段時間到過現場,而證人乙卻能具體證明某時某刻曾親眼目睹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過程。毫無疑問,後者與本案關聯更為緊密,其證明力較前者強。

3、證據的客觀性要求

證據的客觀性具有以下幾層含義:

(1)證據的客觀性首先是指證據形式的客觀性,指證據必須具備客觀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種方式為人們所感知。

(2)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真正發生過的事實,必須是對客觀存在的事實的反映,而不是一種假設或虛擬,更不是對事實的杜撰或捏造。證據的這個特性是獨立於人的意志以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3)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的內容本身必須是客觀的。證據的客觀性除了要求證據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以外,還要求證據的內容本身必須符合客觀發生過的實際情況。

(4)證據的客觀性使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可靠性和説服力。證據是一種以事實來證明事實的方法,與其他方法相比,它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最可靠、最具説服力的。

大多數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都是專業的律師,律師應該知道做偽證的法律性質是非常嚴重的,辯護人需要根據案件事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不能為了個人的辯護工作去製造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