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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犯追訴時效從哪一天算起

危險犯追訴時效從哪一天算起

危險犯追訴時效從哪一天算起

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89條的規定,追訴時效的計算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犯的追訴期計算,另一種是連續犯和繼續犯的追訴期計算,以下在本文整理介紹。

(一)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

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為兩種情況: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這裏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個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控告必須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並且已經發現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機關所作的告發。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情況下報案,則不能適用時效延長的規定。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

我國《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追訴時效中斷是以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為條件的,但不論新罪的性質和刑罰輕重。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追訴時效中斷後時效起算的時間為“犯後罪之日”。所謂犯後罪之日,即後罪成立之日。

追訴時效的期限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每個案件的追訴期都是不一樣的,越嚴重的案件,追溯時期也就越長。在這裏告訴大家一下,不管什麼案件只要以後會通過法律途徑處理的,要儘早的起訴處理,因為每個案件都會有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過了,人民法院就不會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