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一直持續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
一、侵權一直持續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
侵權一直持續的話,訴訟時效應從侵權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計算。因為持續發生的侵權行為是一個完整的行為,在該行為未終了之前,損害後果無法確定,難以請求損害賠償。在持續性侵權行為終止前,損害仍在繼續狀態中,被害人無從知悉實際受損情形,自然無法請求損害賠償,而其請求損害賠償之消滅時效自應待損害程度確定知悉後起算。亦即在連續侵權行為中,在侵權終止前並無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問題。
加害人之侵權行為如連續發生者,則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不斷髮生,因此針對不同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亦應分別計算,而超過訴訟時效部分的請求權亦不斷消滅,亦即超過訴訟時效的侵權部分,因罹於時效而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持續性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只要是個別產生的,則對於各個損害的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個別損害起算
二、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訴訟時效又被稱為消滅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一種時效制度,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如權利人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會判決權利人勝訴,如果義務人不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
綜上,侵權的行為如果是一直連續的,那麼説明侵害的利益仍然在擴大,此時如果隨意確定受害人應當訴訟的時間限制的話,會明顯減少受害人為了最終的損失而去起訴的機會,所以法律規定必須要等侵害確實結束之後,受害人就可以去正式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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