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定罪嗎
一、沒有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定罪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但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也就是説,一個案子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充分的證據足以證明犯罪是成立的,因此可以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可以就此認定相關的罪行。
二、被告人當庭翻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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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當庭翻供在刑事訴訟審判中經常出現,被告人在翻供時所強調的理由,往往稱自己在公安機關期間被刑訊逼供,所以當時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實的,並當庭否認犯罪事實。法庭究竟應當相信被告人當庭的供述,還是以前的供述呢?
據瞭解,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期間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被訊問時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發自內心的坦白;
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被訊問時被刑訊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實的;
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確被偵查人員刑訊逼供,違心做出了虛假的有罪供述。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二對此有了明確規定: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説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三、被告人供述的瑕疵如何處理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
2、訊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3、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對被告人的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
2.訊問人沒有簽名的;
3.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
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閲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一般沒有被告人供述,但收集到的其他證據充分確實的,那麼也是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但是,在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情況下,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這個時候是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自然也就不能對其做出相應的處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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