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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怎麼樣的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怎麼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怎麼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俗稱“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人員所作的陳述,包含供述和辯解兩種情況,其中供述又表現為自首、坦白和承認,而辯解不僅包括無罪辯解,也包括主張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申辯,表現為否認、反駁、申辯等。

就此問題,2013年1月1日《刑事訴訟法》、《最高院關於刑事訴訟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進行了規定: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二、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着重審查內容

1、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的身份、人數以及訊問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2、訊問筆錄的製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是否註明訊問的具體起止時間和地點,首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

3、訊問未成年被告人時,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是否到場;

4、被告人的供述有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5、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後一致,有無反覆以及出現反覆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是否均已隨案移送;

6、被告人的辯解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無矛盾;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必要時,可以調取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並結合錄音錄像、記錄、筆錄對上述內容進行審查。

三、供述與辯解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1、一是承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對他控告的犯罪事實,並向司法機關講清他事實犯罪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具體表現為自首和坦白。

2、二是辯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犯罪,或者雖然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有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以及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所做申辯和解釋。具體表現為否認、申辯、提供反證等多種表現形式。

3、三是攀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承認自己犯罪以後,揭發同案犯或者舉報他人有犯罪行為或者否認自己犯罪,而舉報他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