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特點有是什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特點有是什麼?
1、可以全面、具體反映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是否犯罪和如何犯罪最瞭解,只要他如實陳述,全面、徹底地講明自己所涉及的案件事實,就會使辦案人員對案件有比較全面具體的瞭解。
2、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關係,口供的內容必然受訴訟地位和複雜心理活動的影響,所以這種供述或辯解虛假的可能性也比較大。從總體上分析,口供往往真真假假,有真有假。
3、常常呈現出反覆無常的“易變性”。司法實踐中,翻供現象屢見不鮮,時供時翻,反反覆覆,呈現出極不穩定的狀態。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與任何其他證據所不同的又一個顯著特點。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包括了哪些內容?
一是承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對他控告的犯罪事實,並向司法機關講清他事實犯罪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具體表現為自首和坦白。
二是辯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犯罪,或者雖然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有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以及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所做申辯和解釋。具體表現為否認、申辯、提供反證等多種表現形式。
三是攀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承認自己犯罪以後,揭發同案犯或者舉報他人有犯罪行為或者否認自己犯罪,而舉報他人犯罪。
三、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着重審查哪些內容?
1、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的身份、人數以及訊問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2、訊問筆錄的製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是否註明訊問的具體起止時間和地點,首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
3、訊問未成年被告人時,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是否到場;
4、被告人的供述有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5、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後一致,有無反覆以及出現反覆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是否均已隨案移送;
6、被告人的辯解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無矛盾;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必要時,可以調取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並結合錄音錄像、記錄、筆錄對上述內容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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