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辯解和供述是指什麼?
被告人辯解和供述是指什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俗稱“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人員所作的陳述,包含供述和辯解兩種情況,其中供述又表現為自首、坦白和承認,而辯解不僅包括無罪辯解,也包括主張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申辯,表現為否認、反駁、申辯等。《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了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辯解和供述是被告人表現出來的兩者不同,供述就是承認自己犯了罪,交代犯罪事實的過程,而辯解則體現在被告人對被判處的罪行不服,不認為自己有罪,或者是覺得判的罪太過嚴厲,應當減輕罪行等,對於辯解的情況,司法機關會根據情況和證據進行分辨,依法給出合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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