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有哪幾種類型?
1、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説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
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
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
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姦罪、脱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3、危險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這類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以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為標誌。
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都是以行為人的破壞行為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而不以造成實際的損害為標誌。
4、即時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構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國刑罰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
二、犯罪既遂的標準
在我國刑法理論中,關於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主要存在犯罪目的説、犯罪結果説、構成要件説三種不同的觀點。其中,“構成要件説”早已成為關於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的通説。但是,反對這種説法的人也不少,其觀點概括起來主要有:
第一,以具體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作為區分完成罪與未完成罪的標準違背了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存在着邏輯錯誤
犯罪構成具有整體性,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會使犯罪構成不存在,並因此不成立犯罪,那麼認為未齊備犯罪構成全部要件又可以成立未完成罪,這是與犯罪構成的基本理論相矛盾的。因此,全部構成要件的齊備與否,應是劃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不是劃分完成罪與未完成罪的標準。
第二,犯罪構成與犯罪既遂是兩個沒有直接聯繫的概念
犯罪構成立足於犯罪成立的角度,而犯罪既遂立足於犯罪完成的角度。犯罪構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樣成立的,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法定要件。當行為具備了犯罪構成也就具備了負刑事責任的依據。
犯罪既遂在一定程度上與犯罪構成的認定有直接的關係,在對犯罪事實的構成要件進行認定時,應當涉及到犯罪既遂的認定情況,如果存在犯既遂的相關類型,那麼就可以對犯罪事實進行合法的認定,並且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詳細的分析後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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