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形態的表現形式有幾種
一、犯罪既遂形態的表現形式有幾種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 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二、犯罪既遂可犯罪中止嗎
關於犯罪中止,目前的通説基本認為在犯罪既遂後不再有犯罪中止。但依照《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法條中並未規定犯罪既遂後不能構成犯罪中止,而且,從文意理解,只要做到“自動放棄犯罪”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中任意一項,即可構成犯罪中止,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和既遂與否並不必然相關。縱使從犯罪形態來説已構成既遂,但只要能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依法就應認定為中止,認為既遂後不存在中止的説法並無法定依據。而且從打擊犯罪來説,如果既遂後就不存在中止,無疑將阻止犯罪人員在構成既遂狀態後主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對保障社會利益、制止犯罪不利,與立法初衷相違。
既遂後還未出現犯罪結果的,通常會發生在危險犯中,當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使侵犯的客體處於危險中,即構成既遂,但這時客體並未受到現實的傷害,如果此時行為人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筆者 認為,還是應認定為犯罪中止。至於《刑法》第24條規定的這種情況下應免除處罰,對於重大的危險犯,究竟是免除處罰合適還是減輕處罰合適,或許值得探討,但這已是另一個問題了。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敍述部分,應表明行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僅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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