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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類型有那些?

一、犯罪既遂的類型有那些

犯罪既遂的類型有那些?

1、結果犯

結果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實際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所謂法定的危害結果,具體是指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對犯罪對象造成物質性、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損害結果。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犯罪,均為結果犯。

2、危險

危險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但不要求犯罪行為實際發生某種危害結果。一般認為,我國刑法分則第114條和第115條規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決水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條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罪,均屬於危險犯。

3、行為犯

行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即使犯罪行為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甚至沒有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也構成犯罪既遂。一般説來,行為犯所要求的犯罪實行行為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過程,達到一定程度。完成這段時間過程並達到一定程度的,即為犯罪既遂。例如脱逃罪,如果脱逃行為達到了使行為人擺脱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實際控制的狀態和程度的,即為脱逃罪的既遂。

4、舉動犯

舉動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為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的實際危險,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只要行為人一着手犯罪行為,犯罪即告完成並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典型的舉動犯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由舉動犯行為人一着手實行犯罪就構成既遂的特點所決定,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二、犯罪既遂的注意事項

1、要想準確認定犯罪既遂,從根本上講,應當在學習具體犯罪特徵時個案把握,即一個罪一個罪地把握。換言之,犯罪構成的要件,而且也存在“進度”或者“程度”問題。對分則各罪,除了掌握犯罪構成,還需要把握其達到既遂的程度。這裏介紹的既遂類型,對大家掌握既遂的觀念很有幫助,但不能完全替代對具體犯罪既遂特點的把握。很多人覺得既遂、未遂的區別不好掌握,其重要原因就是僅有對既遂類型的一般性瞭解,沒有對具體犯罪的既遂有一個確切的掌握。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對常見罪的既遂做具體掌握。

2.關於“結果犯”、“危險犯”、“行為犯”的概念。對於這三個概念,有兩種角度的理解:

(1)從犯罪構成要件角度的理解,即作為罪與非罪界限掌握。認為以法定結果為構成要件的,是結果犯;認為以具體危險發生為構成要件的,是危險犯;認為僅有行為就足以構成犯罪,不以發生結果或者危險為要件的,是行為犯。換言之,在這個意義上,結果、危險具有構成要件的意義,沒有結果或者危險,不構成該種犯罪。在這個意義上,因為所有的過失犯罪都必須發生法定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所以認為所有的過失犯罪都是結果犯。某些故意犯罪,如生產、銷售劣藥罪,《刑法》第142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在這裏,一般認為(也是通説)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必須具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否則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或者只能構成其他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類似的情況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等。

(2)從犯罪過程(進展)形態的角度理解,即作為既遂標誌來理解。由於我國《刑法》廣泛懲罰未完成罪(犯罪預備、未遂、中止),所以,是否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或者危險,不是許多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其只具有既遂與否的意義。例如,故意殺人未能造成死亡結果的,不意味着不構成犯罪,而只意味着犯罪沒有既遂。再如,搶劫時沒有搶到財物的,不影響犯罪的成立,隻影響到犯罪的(進度)形態是否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一種犯罪形態,除此之外還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意味着已經完成了犯罪行為,因此就可能造成嚴重損害或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對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就應當根據構成的罪名量刑標準,區別不同的情節作出處罰。

標籤: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