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夫妻因為分居符合了規定的離婚條件,則此時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現實中光是當事人口頭上説滿足了分居離婚條件還不夠,還要實際提供了相應的證件才行。那一般分居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分居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能夠證據分居離婚的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分居多久才能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你的權利,不管分居多少時間,均可以提起離婚,但是分居2年是感情破裂的也即離婚的條件。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
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要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才能判決離婚。
在起訴離婚的時候,並不要求一定要滿足分居離婚的條件,這僅僅是對最後的判決產生影響。如果訴訟過程中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符合相應的條件,那麼即使調解無效法院也不會准許夫妻離婚。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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