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對單位行賄罪既遂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單位行賄罪既遂最新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行賄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向非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給予財物的,不能構成對單位行賄罪。
2、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無論是自然人主體還是單位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已滿16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質的單位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3、本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對於不正當利益的含義,1999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至於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歸個人,還是歸單位以及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本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一是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二是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另外,本罪中所指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並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講其屬於商品範疇。
對單位行賄的行為,是屬於行賄罪的一種方式,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有關構成要件,是需要基於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實施的對單位行賄的事實後果來進行界定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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