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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怎麼清算涉案財物?

非法集資怎麼清算涉案財物?

非法集資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通常以詐騙和承諾回報的手段誘導公眾投資,且一般籌得的金額還都不是小數目,定案後這些財物都會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妥善處理,至於非法集資怎麼清算涉案財物,具體處理方式在下文中小編會一一講解。

一、非法集資案件資產處置方式

1、公安機關先期處置方式。公安機關先期處置方式有:查封、凍結、扣押和追繳。涉案資產的追繳、查封、凍結和扣押工作主要由公安機關進行。

2、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全面處置方式。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全面處置方式有:資產確權、變賣、拍賣、實物資產出租、債權人會議、債轉股、債務轉移、管理人制度、破產清算、變現及兑現等方式。全面處置方式的啟動的時間通常是在人民法院接到移送起訴的卷宗之時。

需要注意的是,從法律層面講,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案件中的涉案財產要等到法院終審判決後才能處理。這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定程序確定之前,在法律上應視其為無罪。所以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案的涉案財產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前,其權屬不能發生變化,仍然屬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相關部門只是代管的角色。

二、非法集資案件資產處置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同時該《意見》中“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1、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2、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①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②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③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④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3、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4、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值得注意的是,該解釋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投資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將其集資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予以返還。

根據上述內容可知,非法集資怎麼清算涉案財物的具體工作都是由當地政府安排專門人員進行處理,且法律法規對非法集資的罪名處罰嚴重。這也告誡大家,在想發財的同時,不要知法犯法,或存在僥倖心理走歪門邪道,法律是嚴明的,一旦違法那麼參與其中的人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結果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