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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涉案人員如何能減輕處罰?

非法集資涉案人員如何能減輕處罰?

非法集資案件在日常生活之中是十分常見的,那些非法集資人員一般都是打着合法目的的幌子,且多是以團體犯罪,故而受害者在最初是無法識別出哪種行為是非法集資的,因此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性是比較大的,一旦非法集資案件被偵破都會被嚴加處置,若非法集資涉案人員向減刑該如何做呢?

一、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即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如果不是自動投案,僅在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即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進一步,如果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以至於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在現有的P2P非法集資案件中,法院採納的自首情節大部分都是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交代了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被告人王某雖明知他人報警且留在現場,並不明知經偵民警會出警處理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也未主動向派出所民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主觀上並沒有因處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而置於公安機關控制的意願。被告人張×、田×並不明知民警會出警處理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被告人雖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但缺乏主動投案的要件,不屬於自首。

二、積極配合,有立功表現

《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表現的,即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下結合非法集資案件,列舉一些常見的立功表現:

1、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如果是P2P的幾個涉案人員A、B、C共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則如果A揭發B或C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如盜竊罪)屬於立功;如果A揭發B或C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實的,不屬於立功,但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不應認定為立功情節。

2、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主要是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配合抓捕。如果僅僅是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或聯繫方式等,不屬於立功表現。但若同時提供同案犯藏匿地點,並使司法機關據此得以抓捕同案犯的,可以認定為立功。

3、犯罪分子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但如果是親友提供線索的,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4、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5、規勸同案犯歸案。

構成立功,可依法從輕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被告人認定是否屬於自首和立功有着十分複雜的情形,這影響到法院對自首和立功情節的採納,最終影響對犯罪分子刑事處罰的判定。故在訴訟中,證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情節非常重要,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形成對自首和立功的正確認識,更好地維護自己在訴訟中的權益。

三、積極歸還資金,退贓、退賠

在P2P非法集資案件中,若犯罪人有積極向投資者歸還吸收的資金,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等表現,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如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在非法集資案件中,通常辦案機關定罪量刑時會綜合考慮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如何退贓、退賠?在什麼階段退?都會直接影響對涉案人員悔罪態度的評價及量刑。在實踐中,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被害人及家屬情況、辦案機關態度、當地政策綜合分析。

除此之外,犯罪人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也多被法院採納,考慮從/減/免刑事處罰。因此涉案人員應儘早採取正確的自首、坦白、立功、積極退贓、賠償損失或其他悔罪表現等行為,可少走一些彎路,爭取獲得較輕的處罰。

一旦案件被偵破都是會手打較為嚴厲的處罰的。在涉嫌非法集資後,若想減輕處罰,主動投案自首是一個不錯的選擇,若非法集資案件已經偵破,那麼,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非法集資的行為,以及集資的款額,也是可以得到減刑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