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罰沒財物罪主觀方面是什麼
一、私分罰沒財物罪主觀方面是什麼?
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職責的廉潔性和國家財產所有權。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截留私分罰沒財物,是對其公職行為廉潔性的嚴重侵犯,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關係。罰沒財物,包括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繳
(2)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交管部門對違背交通法規、違章駛車的車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罰款:等等。拒不上繳而擅自留作單位自用者,屬行政違法行為;拒不上繳而又集體加以私分者,構成本罪行為。由於本罪行為既違犯了上述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所有權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國有財產的所有權。
二、本罪的處罰
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法將罰沒財物使用權轉付給個人的定性處理。有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將罰沒的計算機、摩托、汽車等交付個人使用,既未正式過户給個人。也未稱正式分配給個人。對此,從學理上看,我們認為宜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
(1)凡屬大面積地或持續而長期地將此罰沒財物私分個人長期使用,且任隨個人處置或帶回傢俬用者,此類情況,其雖無所有權之名,但已有所有權之實,對此單位,可以考慮以私分罰沒財物罪論罪;
(2)凡屬偶爾私分部分罰沒財物給部分職工使用,或雖然是大面積地調撥私人使用,但主要作為公家配發給個人的辦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私分罰沒財物罪定性處理,而宜按一般行政違法處理。
2、要注意將單位的集體私分罰沒財物行為,與個別負責人或個別經手人私下貪污罰沒財物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應按貪污罪處罰。
總之,將罰沒財物私分了的這種情況總不見得是過失犯罪。罰款、罰金及沒收相關財物的時候都有着合法的憑證,就是説每一個環節其實都是非常嚴謹的,普通工作人員一般沒有私分罰沒財物的機會,特別是該單位的領導不能以罰沒財物作為獎金全部分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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