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繼續犯追訴期限怎麼算?

一、繼續犯追訴期限怎麼算?

繼續犯追訴期限怎麼算?

我國《刑法》第89條第1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對繼續犯犯罪行為的追訴與一般犯罪的追訴在時效上是有明顯區別的,一般犯罪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而繼續犯則是從犯罪終了之日起

我國《刑法》第89條第1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對繼續犯犯罪行為的追訴與一般犯罪的追訴在時效上是有明顯區別的,一般犯罪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而繼續犯則是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從刑法關於繼續犯追訴時效的規定可以看出,繼續犯無論繼續的時間多久,只要犯罪處於繼續狀態沒有結束,整個犯罪時間就沒有完結,從開始到結束的犯罪時間都是一個犯罪,按照一罪處理,這就是法律規定繼續犯按照一罪論處的法律依據。對繼續犯時效的適用,在實踐中難以解決,在理論上又頗有爭論的是關於重婚罪的時效問題。刑法界關於重婚行為是否屬於繼續犯問題存在着肯定説與否定説之爭:首先,關於重婚罪是不是繼續犯問題,肯定説認為,無論重婚者的重婚行為是採用的登記形式還是採用的非法同居形式,其侵犯的客體都是我國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即使經過登記構成了重婚既遂,但這種非法同居的行為仍然出於繼續狀態;否定説認為,重婚者進行結婚登記或者非法同居確認其構成重婚行為之日起,犯罪行為即告完成,以後的繼續行為對犯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關於重婚罪時效的計算問題,肯定説認為,重婚行為構成犯罪既遂後,非法夫妻關係的繼續不僅僅是不法狀態的繼續,而且也是犯罪狀態的繼續,因此,對於構成重婚罪的行為,無論重婚時間持續多久,其追訴時效都應當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而否定説則認為,重婚行為構成犯罪既遂後,其婚姻關係的繼續已經屬於不法狀態的繼續,而不是犯罪狀態的繼續,如果以這種不法狀態的結束作為追訴時效的起算日,無異於宣佈重婚罪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這樣有悖於法理。

二、什麼是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是法律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各國對追訴時效規定不一,最長的達30年,最短的僅3個月。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重婚罪是繼續犯還是即成犯,應當分別情況而定:對於採取婚姻登記形式構成的重婚行為,重婚行為者已經登記結婚,婚姻關係便形成,犯罪也即告成立,具備即成犯的構成特徵,屬於即成犯,因此,登記婚姻後重婚的時間是不法狀態的繼續,而不是犯罪狀態的繼續;對於以非法同居的事實婚姻形式重婚的行為,與採取婚姻登記形式構成的重婚行為的即成犯不同,非法同居是重婚行為者實施重婚行為的一種既遂形修訂刑法一併進行追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家可能對於追訴時效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這主要指的就是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期限,如果是屬於繼續犯的話,那麼應當是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最終的追訴時效。

標籤:期限 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