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追訴期限如何計算
對於刑事案件,其實與民事案件一樣都是有一個時效限制的,只不過民事案件中是訴訟時效,而到了刑事案件裏面則就是追訴期限。一般對於一個犯罪,如果超過了法定的追訴期限,那麼原則上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了。那這個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是多長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事犯罪追訴期限是多長
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刑事犯罪追訴期限如何計算
根據刑法第88、89條的規定,追訴期限的計算有四種情況:
(一)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這裏所説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二)連續或繼續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後段)。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或持續犯。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係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
追訴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的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1.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據此,這種時效延長的情況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被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2)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具備這兩個條件的,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任何時候都可以追訴。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後,行為人並沒逃避偵查與審判的,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條件而應當立案的,不管司法機關出於何種原因沒有立案,不論行為人是否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任何時候都可以追訴。
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受理的案件雖然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其後的犯罪行為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例如,行為人的甲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但行為人逃避偵查與審判,其後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雖然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後來的乙罪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例如,行為人於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節的搶劫罪,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但行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節的強姦罪。這時,搶劫罪的時效就中斷,即先前的搶劫罪的追訴期限從1988年1月1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再經過15年,才不追訴。在本案中,先前的搶劫罪,實際上要經過23年才不追訴。
對於追訴時效的中斷,可以從追訴時效的根據中尋找立法理由。既然行為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之後又重新犯罪,就説明其並沒有悔改,或者説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險性並沒有消失,故需要從犯後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時,如果後罪的法定最高刑輕於前罪,後罪的追訴期限屆滿,而前罪的追訴期限未滿,則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於1990年12月1日犯一般情節的搶劫罪,追訴期限為15年;他於1995年12月1日又犯了故意傷害罪(輕傷),追訴期限為5年;搶劫罪的追訴期限從1995年12月1日起重新計算;到2000年12月2日,後罪(故意傷害罪)已超過追訴期限,但前罪(搶劫罪)沒有超過追訴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追究搶劫罪的刑事責任,不能再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其中往往要根據每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來確定追訴期限,而要是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話,則追訴期限可以達到20年。並且,在20年之後,如果認為還是有追訴必要的,在經過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之後,仍舊可以進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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