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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令高空墜物是什麼罪?

一、大意令高空墜物是什麼罪?

大意令高空墜物是什麼罪?

大意令高空墜物可能會犯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的罪名,具體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第七條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二、大意令高空墜物犯罪被量刑可以被減刑嗎?

1、大意令高空墜物犯罪被量刑可以被減刑,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2、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高空墜物案件若是導致他人重傷、或者是死亡,那麼事故的責任人就有可能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等的罪名,罪名是否成立,與案件責任人是否滿足了特定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有關。對於罪名成立的情形,就有被審理高空墜物案件法院量刑的可能。

標籤:墜物 高空 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