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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需要滿足的條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

從《刑法》立法方式看,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為國家對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次要客體為公共安全

懲罰該罪注重的是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即只有在出現一定的危害社會結果後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僅有生產、銷售、購買並使用行為而沒造成危害結果的不以該罪論處。那麼,其侵犯的主要客體應為公共安全。因為即使沒有造成實害結果,但其生產、銷售、購買及使用行為已經是對醫療用品專門管理制度的嚴重損害。但《刑法》並沒有將此作為該罪處理。可見在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這兩者中,立法者顯然更傾向於保護後者。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

(1)行為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而生產、銷售。

(2)或者醫療機構或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在第一種情況下,生產者、銷售者既可是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也可是未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刑法》所關注的是所生產、銷售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只要由於產品本身質量問題而造成了對人體健康嚴重危害的,即可構成本罪。在第二種情況下,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僅要有購買行為,而且要有使用行為。

3、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既包括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購買並使用者。

4、主觀要件。

該罪只能由故意構成。

二、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不管是醫用器材的生產者、銷售者,還是購買醫用器材的消費者,都不得在明知某醫用器材是不合格行業規定的情形下,依舊將不合格的醫用器材售賣給他人,否則一旦醫用器材被銷售之後引發了安全事故,那麼實施非法銷售行為的人,就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