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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條件是什麼?

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條件是什麼?

1、主體

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既包括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購買並使用者。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

(1)行為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而生產、銷售。

(2)或者醫療機構或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生產不符合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治療、替代、調節、補償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3、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安全指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或者潛在危害的;

4、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5、未經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適用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6、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不合格的醫療器械會危害羣眾健康,導致醫療事故發生,對於這種行為,公安機關會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這種犯罪的條件從客觀表現看應當具備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材行為,主觀上是故意從事這種行為,犯罪主體可以是個人也能是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