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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什麼要件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一、滿足什麼要件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為國家對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次要客體為公共安全

懲罰該罪注重的是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即只有在出現一定的危害社會結果後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僅有生產、銷售、購買並使用行為而沒造成危害結果的不以該罪論處。那麼,其侵犯的主要客體應為公共安全。因為即使沒有造成實害結果,但其生產、銷售、購買及使用行為已經是對醫療用品專門管理制度的嚴重損害。但刑法並沒有將此作為該罪處理。可見在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這兩者中,立法者顯然更傾向於保護後者。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

第一,行為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而生產、銷售。

第二,或者醫療機構或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在第一種情況下,生產者、銷售者既可是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也可是未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刑法所關注的是所生產、銷售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只要由於產品本身質量問題而造成了對人體健康嚴重危害的,即可構成本罪。在第二種情況下,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僅要有購買行為,而且要有使用行為。因為依照《解釋》的規定,該罪是一種結果犯,即只有在造成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結果時才可以成立。

3、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既包括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購買並使用者。

4、主觀要件。

該罪只能由故意構成。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 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 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治療、替代、調節、補償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三) 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安全指標不合符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或者潛在危害的;

(四) 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五) 未經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適用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六) 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也會被判刑,另外私人診所及醫療機構等,如果專門低價購買那些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並且用於患者使用的,也要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