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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遺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家庭生活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家中的兒童、老人或者患有疾病無法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的責任,這是法律對家庭關係的一種保護方式,保護社會弱勢羣體有所依靠。現實生活中家庭成員逃避法定撫養責任,對其進行遺棄的報道屢見不鮮,那麼遺棄罪究竟是什麼?遺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呢?下面與法律365的小編一同一探究竟。

一、遺棄罪立案標準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二、遺棄罪的犯罪構成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1、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3、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

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二)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

(三)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四)犯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通過上文的介紹內容可知,遺棄罪的立案條件為對被遺棄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而被定為遺棄罪的人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有養育責任的家庭成員。家庭本是一個互幫互助的羣體,家庭成員間應秉承有難同享的精神共同生活,若想逃避對家庭弱勢成員的責任就必然會受到法律與道德的懲罰。

標籤:遺棄罪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