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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遺棄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父母對孩子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這不僅有道德方面的約束,法律上也是做了明文規定的。現實生活中,我們卻總能看到年輕父母將有殘疾的子女遺棄的報道。這種行為一旦造成嚴重後果,父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甚至以遺棄罪追究刑事責任。那麼,遺棄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遺棄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遺棄罪的犯罪對象是誰?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三、遺棄罪的主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綜上所述,對年老、病弱和年幼的家庭成員,具有撫養義務而沒有履行的,採取惡劣行為遺棄對方的,會構成遺棄罪,這也是遺棄罪的追訴標準。在對遺棄罪的判定上,必須要看遺棄的行為,只有構成惡劣才能達成犯罪的標準。在量刑上面,認定遺棄罪的,法院對實施遺棄的一方最高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標籤:遺棄罪 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