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棄罪,遺棄罪是公訴案件嗎?
家庭本就是一個互幫互助的羣體,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家中的老人、兒童或身患疾病的弱勢羣體負有撫養照顧的責任。社會中發生的虐待遺棄家庭弱勢成員的新聞屢見不鮮,當遇到這種行為時我們是否能夠伸張正義維護他人的權益呢?究竟遺棄罪是公訴案件嗎?下面跟隨本站小編一探究竟吧。
一、什麼是遺棄罪
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遺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遺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
二、遺棄罪屬於公訴還是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罪、毀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犯罪案件;故意傷害罪(輕傷),重婚罪,遺棄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4、5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於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遭到遺棄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就可以了。對情節特別嚴重,受害人為弱勢羣體,受到嚴重傷害的人民檢察院對遺棄罪提起公訴。
遺棄罪原則上是公訴案件,只有在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時候,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遺棄罪的時候,法院才能作為自訴案件受理。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從上文的介紹內容中可知,遺棄罪是公訴案件嗎?原則上是屬於公訴案件的,但在未提起公訴前被害人提出追究責任的就屬於自訴案件。遺棄屬於逃避養育家庭弱勢羣體的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若這種行為給被遺棄人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則觸犯了法律的底線,應嚴肅打擊這種行為,勇敢的使用法律權利保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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