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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虛假破產罪怎麼判

在我國虛假破產罪怎麼判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企業只要是處於正常運營的狀態,那麼就必須向國家交納相應的營業税和其他一些必要的税費,除此以外,還需要企業對自己的債務債權關係負法律責任。因此有一些不法商家為了逃避這些自己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會進行虛假破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虛假破產罪怎麼判?

一、在我國虛假破產罪怎麼判?

1、根據修正案(六)之六規定,本罪在罪狀表述中,把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不僅要實施虛假破產的行為,而且要給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才構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訴。

2、《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虛假破產罪】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虛假破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認定虛假破產罪的構成要件,重在認定其客觀方面,即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

1、必須實施了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轉移財產、處分財產的行為。

(1)隱匿財產,是指將公司、企業的資金、設備、產品、貨物等財產全部或部分予以隱瞞、轉移、藏匿。

(2)承擔虛構的債務是指:捏造、承認不真實或不存在的債務。

(3)“其他轉移、處分私分財產”,是指,《破產法》第三十五所規定的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等等行為。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種轉移或處分財產的行為,就符合了這一客觀的行為要件。

2、必須實施了虛假破產。即是債務人在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通過抽逃、隱匿或轉移財產等手段,虛構偽造破產原因,申請宣告破產,以逃避債權人的追索,從而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為。這裏的虛假破產是指,企業未達到破產界限,偽造破產原因,申請破產,而非真實破產。

3、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須是給債權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這裏的債權人是指因公司、企業舉債而與公司、企業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債券持有人以及經濟合同中享有債權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業的職工、國家税收部門等等。

以上三個客觀方面的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如果觸犯本罪的話,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切還會面臨相應的罰款。我國就是為了預防有些企業家申請虛假破產,因此在企業宣佈破產的時候,都會組織相關的人員對企業的一些狀況進行清算。作為一名合法商家來説,一定要遵紀守法,不要企圖用自己的小聰明來逃過我國法律的制裁。

標籤:我國 破產 虛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