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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安全罪間諜罪由當地公安局調查嗎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間諜罪由當地公安局調查嗎?

危害國家安全罪間諜罪由當地公安局調查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1、危害國家安全罪間諜罪不是當地公安機關調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一般由發案地的市級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偵查;案件的檢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由其發案地的市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發案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負責。

2、在未設立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省國家安全廳指定其他市級國家安全局 負責偵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由偵查機關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偵查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各地國家安全機關在偵查中發現其所辦案件需要指定管轄或者移送管轄的,應當書面報告,由省國家安全廳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決定。

二、危害國家安全罪有哪些?

1、危害國家安全罪名包括以下12條:

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變、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資敵罪。

上述12個罪名可分為3類:

(一)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前7個罪名。

(二)叛變、叛逃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投敵叛變罪、叛逃罪2個罪名。

(三)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吃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資敵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包括最後3個罪名。

2、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定義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對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共同特徵,分別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一章中的12個條文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是中國刑法中規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類犯罪,因此,刑法分則在第一章就對危害國家安全罪進行了規定。最高法院要求,各級法院要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嚴懲殺人、搶劫、爆炸、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嚴重刑事犯罪,嚴懲編造散佈虛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犯罪,進一步增強人民羣眾安全感。

其實,當犯罪行為已經危害到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甚至本地的國安局都沒有調查的權利,基本上都是有市級甚至是省級的國家安全機構,才有調查的權利,因為很多國家祕密文件,基層工作人員根本就沒有權利能接觸到。對間諜行為的調查也不會向社會各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