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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賣淫女怎麼處罰?

公安機關對賣淫女怎麼處罰?

一、公安機關對賣淫女怎麼處罰?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着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所以談好價錢還未實施,可以認定為嫖娼。

二、組織賣淫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1、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2、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3、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綜上所述,賣淫嫖娼是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在掃黃打非的過程中,對賣淫女的處罰是拘留及罰款,其中拘留最高可以是十五天,罰款五千元。如果有組織賣淫的行為,觸犯刑法的,公安機關會立案,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對於嫖娼的,也會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