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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該如何界定?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尋釁滋事罪該如何界定?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