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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案例分析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犯此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本站小編帶你一起通過下面一則案例來具體瞭解相關內容。

故意毀壞財物罪案例分析

2003年12月13日凌晨,張某用老虎鉗和扳手將某供電局放置於城區道路旁一台尚未使用的變壓器拆開,將變壓器內的3個銅芯線圈取出,造成該電壓器整體報廢。張某欲將銅芯線圈盜走時,被當場抓獲。被損變壓器經物價部門鑑定,價值1萬餘元,銅芯價值4200元。

對張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存在分歧。認為構成盜竊罪(未遂)的理由是:張某主觀上有故意非法佔有變壓器內銅芯線圈以獲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非法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只是由於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最終得逞,應認定為盜竊罪(未遂)。筆者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其理由如下:

從法理上分析,張某的行為屬於刑法上的“想象競合犯”。想象競合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也就是以一個故意或過失,實施了一個行為,侵害了數個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數次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由於想象競合犯是一罪而非數罪,所以不以數罪實行並罰,只能按所觸犯的罪名中處刑較重的那個罪名定罪量刑。本案中,張某為追求祕密佔有銅芯線圈以獲利的目的,採用破壞性的方法、手段,放任整個變壓器被損壞的嚴重後果。其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觸犯了盜竊罪(未遂)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兩個罪名,而後者顯然比前者量刑重,故對張某應定故意毀壞財物罪。

從實踐上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盜竊未遂,只在情節嚴重才能定罪處罰,即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才能構成盜竊罪。而本案盜竊所指向的目標是變壓器中價值4200元的銅芯線圈,尚達不到“數額巨大”。如定盜竊罪,則張某尚不構成犯罪,這顯然不利於打擊犯罪。因為張某為竊取變壓器中的銅芯線圈而採取破壞性手段,造成整個價值1萬餘元的變壓器損毀,其行為應構成犯罪。《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故本案張某的犯罪行為應定性為故意毀壞財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