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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十餘萬,一審判緩案例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面一則案例故意毀壞財物十餘萬,僅判緩刑,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這是為什麼吧!

故意毀壞財物十餘萬,一審判緩案例

案情簡介:2012年4月福清陽下街道辦事處幹部和城管工作人員配合洪寬工業村開發有限公司及福州森視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對福清陽下嶼邊村所屬的在2008年已由福建省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工地進行彩鋼圍牆施工。被告人陳某及部分村民認為政府徵地款太低而到現場阻撓施工。經策劃後,攜帶鋤頭等工具,竄到福清洪寬工業村開發有限公司的工地,將當天上午福州森視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剛安裝上的954平方米彩鋼板圍牆、全球眼監控設備及配件,光纖線等財物推倒、破壞。經福清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鑑定,上述被毀壞財物共價值人民幣109763元。福清市人民法院檢察建議量刑3-4年有期徒刑

承辦經過:被告人家屬委託福清吳志成律師(電話:13960858307)承辦該案,接手該案後,首先對該起案件的前因進行了細緻的分析,在庭上為被告人陳某作罪輕辯護,1、認罪;2、初犯,有悔罪表現;3、被告人陳某因土地被徵用,成為失地農民,全家賴以生存、生活的土地就此被徵用,在心裏上、情感上都是道不過去的坎,因此才會有此過激行為,同時在當天破壞過程當中,也只僅僅徒手去推,並沒有像其他同案人那樣用鋤頭等工具,其主觀惡性、破壞性都要明顯小於同案人。4、同時在庭外已與福州森視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達成書面協議,公司不再要求被告人陳某承擔賠償責任。並且陽下街道及村委也書面同意接收被告人陳某進行社區矯正等等。綜合所有辯護意見建議採取緩刑,對被告人陳某採取緩刑不至於再危害社會,且是更有利於其改造的。後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相關法律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係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