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罪法定刑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劫持航空器罪法定刑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
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
三、劫持航空器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航空運輸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旅客、機組人員的生命健康及航空器及其運載物品的安全。
犯罪對象是正在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如飛機、飛艇等,軍用航空器不是本罪的犯罪對象。
所謂“正在飛行中”包括三種狀態:一是指從航空器裝載完畢、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至打開任一機艙門為止的期間的任何時間;二是指航空器被迫降落後,主管當局接收該機及所載人員和財產前的任何時間;三是處於待飛狀態的航空器。
如果行為人劫持的不是上述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如劫持正在裝配或者正在維修中的航空器的,則不會直接危害航空運輸安全,因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機上人員特別是機組人員實施捆綁、毆打、傷害甚至殺害,迫使航空器改變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毀壞航空器、殺害人質相威脅,迫使機組人員改變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迫使機組人員改變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如用麻醉劑使機組人員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狀態後控制航空器。
所謂劫持,就是使用上述方法非法改變航向或者強行控制航空器的行為。
本罪屬於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完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嚴重後果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劫持航空器的行為會造成危害航空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有意識地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四、劃清劫持航空器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以殺人、傷害或者故意損毀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因而致人死亡、重傷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毀壞的,其殺人行為、傷害行為、故意損毀航空器的行為不過是刑法規定的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方法行為,不宜與劫持航空器罪實行數罪併罰。但是,如果在劫持並控制航空器之後濫殺無辜或者強姦婦女的,則應當對濫殺無辜或強姦婦女等犯罪行為單獨定罪,與劫持航空器罪實行數罪併罰。
以上是我們對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以及劫持航空器罪法定刑的主要內容的知識介紹。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出行乘坐飛機,當然大家都不希望碰到這種劫持行為,一旦碰到,切記要謹慎小心,不要激怒罪犯。如果在生活中聽到或碰到有人有這種想法,一定要第一時間進行勸導,告誡或者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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