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的定罪與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過失犯罪的定罪與量刑標準是:
1、過失犯罪行為本身藴涵着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
2、過失犯罪行為本身是錯誤行為,即屬於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為。
3、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是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後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如某甲挖坑蓄水,結果致一兒童溺水身亡,某甲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如果某甲在挖坑蓄水時同時設置了保護設施,即可避免事故的發生,但某甲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對兒童溺水身亡負有過失責任。
(二)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這種行為多發生於過於自信,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而發生,如某駕駛員駕車經過無人看管的鐵路道口,火車已鳴笛警告,某駕駛員本應停車讓火車過後在通過路口,但他自信能先於火車穿過路口,結果與火車發生碰撞,造成車毀人亡的結果。
二、過失犯罪的量刑
刑法有規定的,如重大交通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等應負刑事責任;刑法沒有規定的不負刑事責任。
因為行為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繫,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採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根據主觀方面的不同會分為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相對於故意犯罪來説的話,它所導致的一些危害後果一般情況下都是比較輕微的,所以在量刑方面也是比較輕,但是它的認定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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