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犯罪的定罪與量刑是怎樣的?
一、計算機犯罪的定罪與量刑是怎樣的?
計算機犯罪行為會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它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86條第1款規定,犯本罪基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重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指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本罪行為的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技能,他們是一種“搗亂破壞型”黑客。
由於在實踐中發生的計算機犯罪案件,行為人多是具有一定計算機技術知識且從事計算機系統操作、管理、維修等專業技術人員,因此,有人曾經認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或者是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相結合共同犯罪。有的學者對此進行了反駁,認為雖然目前在我國計算機的普及程度還不夠廣,通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數還不夠多,但是刑法對本罪的主體未對身份作任何明確或者隱含的限制。隨着計算機技術的推廣和計算機在全社會使用數量的增加,本罪的行為人必將從通曉計算機技術的專業人員擴大到社會各行業人員,甚至在校學生。如果將本罪的主體侷限於計算機專業人員,不符合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不利於預防和懲治犯罪。①我們贊成後一種觀點。因為特殊主體是指除了符合一般主體的成立條件外還具有某種特定身份的人。這種特定身份,是由刑法分則條文明確加以規定的。它分為法定身份和自然身份兩種。由於刑法對本罪的主體身份未作限制,所以本罪的主體只能是一般主體。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危害後果,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行為人的目的和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是泄憤報復、要挾訛詐、貪財圖利和不正當競爭等。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3、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構成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件,均不能構成本罪。這三個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和表現形式,分述如下:
違反國家規定是本罪的特定犯罪前提。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命令。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能構成本罪。
4、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秩序和計算機信息系統所有人的合法權利。隨着計算機網絡在全社會使用範圍和使用人數的增加,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危及計算機信息系統運行安全的犯罪行為將越來越顯示出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將嚴重擾亂各類機關、團體、社區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以及公民個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因而對於此類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和保證社會經濟、文化的健康、有序發展將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
因此,如果是計算罪犯,計算機犯罪通常是屬於比較嚴重的情況,如果當事人他破壞別人的計算機的系統,對別人計算機的內部文件或者是系統進行了修改或者自行變更,造成了他人的巨大損失,導致了他人的計算機得系統崩潰或者是不能夠運行,那麼這種情況是屬於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特別嚴重是在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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