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要件公私財物是什麼?
一、犯罪構成要件公私財物是什麼?
犯罪構成要件公私財物主要指的就是公共和私人的財產。
《刑法》
第九十一條 公共財產的範圍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第九十二條 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範圍
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户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對盜竊罪做出瞭如下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律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任何的一種犯罪行為都必須要符合我國《刑法》當中的構成要件,否則的話是沒有辦法對此進行定罪處罰的。比如説盜竊罪當中就會涉及到公私財物,公私財物主要指的就是公共和私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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