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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向公司借款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一、員工向公司借款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員工向公司借款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員工向公司借款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借款行為符合以下條件就受法律保護: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為。

二、挪用資金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 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勞動關係中員工是可以向公司借款的,員工向公司借款的這種行為,不管從哪方面來講都不構成挪用資金罪。但是,向公司借款必須經過主管人員的批准,若沒有經過主管人員的批准,本人就不能利用職務之便,隨便把錢借給關係要好的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