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是怎樣的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並在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
由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的產權。那麼該房產在婚後增值的部分,若是因為市場行情而自然增值,就應當屬於“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認定為房產方的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並按揭貸款付完全部購房款,並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
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款項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共同還貸款項對應的增值部分如何計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還貸額佔全部房款的比例來確定的。
3、一方婚前所購買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
在一方所有的房屋產權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應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且該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權屬變更登記,屬於生效的贈與,除非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否則是不能輕易撤銷的。
加名的房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該房產的增值部分,理所當然的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