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法律條文內容是怎樣的
就尋釁滋事罪法律條文來看,最重要的可以説就是《刑法》中的規定了,畢竟此時對尋釁滋事犯罪的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而之後法官審理這類案件最後作出判刑的時候,也必須要在《刑法》規定的標準內做出。那到底尋釁滋事罪法律條文有怎樣的內容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尋釁滋事罪法律條文內容是怎樣的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與聚眾鬥毆罪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有人認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肆意挑釁,起鬨搗亂,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罪與尋釁滋事罪都是從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罪名,其主觀方面都表現為反社會性,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的動機,客觀方面都破壞了法律和社會公德所確立的公共生活秩序和社會正常生活狀態,並且兩者的客觀表現也有容易混淆的地方,下面我們對其進行區分:
1、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且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即應承擔法律責任。而聚眾鬥毆罪則要求以聚眾的形式,至少要求主體在3人以上,在處罰上,聚眾鬥毆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其犯罪對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而聚眾鬥毆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並且要求雙方或多方人數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擊人身。在現實生活中多發生在不法團伙之間,兩方各自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糾集多人打羣架,往往事先有約定。“因此,一般糾集的人數較多,備有器械,聚眾行為所要侵害的對象要比尋釁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與不法分子有一定過節的相對特定個體或團體。”
3、是否適用轉化犯的法律規定不同。刑法沒有規定行為人在實施尋釁滋事罪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如何適用法律。而針對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刑法第 292條第2款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即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現實中,行為人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同時還需要達到了一定的情節之後,才能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犯罪,否則只能按照一般的違法行為來處理。而對於尋釁滋事罪其實與聚眾鬥毆罪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上文也做出了區分,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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