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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毀文物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故意損毀文物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文物是國家精神文化的象徵,也是國家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象徵國家的精神文明。破話文物是行為人明知是國家保護的文物而故意加以破壞、毀損的行為。

構成要件編輯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對象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和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所謂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是指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二條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珍貴文物包括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紀念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革命史獻資料、手稿、古舊圖書資料以及代表性實物等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是否屬於珍貴文物由有關部門依法鑑定確認。此外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所謂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是指由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核定公佈並予以重點保護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謂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指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出來的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並報國務院核定公佈的單位以及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直接指定出來並報國務院核定公佈的單位;所謂省級文化保護單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並報國務院備案的文物單位。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行為。所謂損毀,是指使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的文物部分破損或者完全毀滅,損毀文物的情況比較複雜,造成的後果各有不同,破壞的程度有輕有重,社會影響也有差異。處理時要作具體分析,認真區分違法犯罪的界限。應鑑別遭到損毀的是否是其主要的、關鍵的部分,對其外觀的破壞程度等,從經濟價值、社會影響、危害後果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對某些損壞很輕、影響不大、或者被損壞後易於修復,情節顯著輕微的,亦可以不認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第3項的規定,對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損毀公共雕塑、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行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本罪是舉動犯,只要實施故意損毀行為,均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損毀。至於行為人實施損毀行為的動機可能不盡相同,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構成,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是文物將其損壞,或者雖然知道,但由於過失將其損毀,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次損毀、屢教不改的;損毀國寶級文物的;損毀大量珍貴文物或致使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毀損嚴重的;損毀文物動機極其惡劣的等等。


標籤:文物 要件 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