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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非法銷售車船票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非法銷售車船票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非法銷售車船票罪如何裁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什麼是非法銷售車船票罪的構成要件?

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聽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卧鋪籤宇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聽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卧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幹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在當代的中國,不論是車票還是船票,都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獲得,比如説專門的售票途徑等等,如果有人對於車船票進行走私的話,將會構成我國《刑法》中規定的非法銷售車船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