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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險為藉口非法集資有什麼特徵?

以保險為藉口非法集資有什麼特徵?

一、以保險為藉口非法集資有什麼特徵?

保險業非法集資呈現四個方面的特徵。一是傳統的主導型案件佔比下降。雖然近兩年傳統的保險從業人員假借保險單證、印章犯罪的主導型案件依然多發,但案件數量少於參與型案件,佔比有所下降。二是參與型案件佔比上升。近兩年保險從業人員以非保險身份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第三方理財產品的參與型案件增速迅猛、佔比上升,成為主要的案件類型。三是被利用型案件風險加大。一些外部投融資機構利用保險產品或保險公司名義對外虛假宣傳、誇大保險責任。四是新的作案手法時有出現。個別單位以投資相互保險為名,涉嫌非法集資。例如某國民互動保險加盟方案推出互助計劃,以投資收益吸引投資人,明顯與互助保險宗旨相悖。

二、非法集資最輕量刑是什麼

非法集資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於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保險行業是為各類需要購買保險的人服務的,由於每年胡會接觸大量的資金,故而難免會有人麼萌生非法集資的念頭,需要意識到的是,非法集資是一種違法行為,若被他人舉報,當地的公安機關會介入調查,此時保險職員會受到刑罰。

標籤:藉口 集資 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