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算前科嗎?
一、 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算前科嗎?
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如果是犯罪事實輕微而不起訴的那麼是不存在前科的,如果是酌情不起訴的那麼就有前科。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175條規定,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不起訴的認定條件
1、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
2、刑事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公訴職能的一項重要內容,檢察機關通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其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以及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從而不將犯罪嫌疑人訴交法院審判的處理決定。
3、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確認符合法律規定終止刑事訴訟的條件而作出不將被告人交付審判機關的決定,就此終結刑事訴訟的一項訴訟的活動。
4、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不起訴決定具有終止訴訟的效力。
5、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審查後,確認依法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或可以免除刑罰不將被告人交付審判機關而自行終止刑事訴訟的一項訴訟活動。
6、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起訴,認為案件缺乏訴訟條件或者處罰條件,或者認為沒有起訴的必要,而依法作出的終止訴訟的司法處分。
對於不起訴的具體情況,也是需要根據司法機關的有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或者犯罪事實的認定暫時沒有進展的,那麼就是無法起訴處理的,但如果後期犯罪事實成立的,就是可以立即起訴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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